起 诉 书
被告人陶某某,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11197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社区居民委员会**组**号。2018年1月,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2018年12月20日,因吸食毒品被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13日被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12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希望,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03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街道**社区**号。2016年2月29日,因吸食毒品被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行政拘留十二日;2012年4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23日被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12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甲,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11197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住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乡**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30日被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12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陶某某、李希望、刘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2月29日15时许,被告人陶某某纠集杨某某(已判决)、李希望到双清区**村刘某丙家中二楼找其要债,因双方未谈妥,陶某某等三人将刘某丙打伤。被告人刘某甲见舅舅刘某丙被打伤,便纠集刘某丁(另案处理)等人将陶某某等三人堵在一楼,几人持菜刀、钉锤将陶某某等三人围殴致伤。经鉴定,陶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一级;刘某丙的伤情为轻伤一级;杨某某的伤情为轻微伤。
2019年9月,刘某丙和陶某某达成刑事和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资料、前科材料;2.证人刘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刘某丙的陈述;4.被告人刘某甲、李希望、陶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陶某某、李希望、刘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陶某某、李希望、刘某甲在各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李希望曾因犯盗窃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系累犯,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刘中军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邵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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