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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陶某某、李某某等六人组织卖淫案)_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凉检一部刑诉〔2020〕253号 

被告人陶某某,女,198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3291982********,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浙江省温州市**住浙江省温州市**********号,自由职业者。2020年1月16日因涉嫌组织卖淫罪被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1日被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凉州区公安局看守所。

李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3011990********,汉族,初中文化,群众,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家住武威市**区**北区**号楼**单元**室,自由职业者。2020年4月5日,因涉嫌组织卖淫罪被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7日被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凉州区公安局看守所。

吴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1021989********,汉族,初中文化,群众,甘肃省酒泉市**区人,家住酒泉市**区**镇**村**组**号,自由职业者。2008年因犯盗窃罪被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5年10月因赌博被酒泉市肃州区公安局治安处罚;2018年5月因寻衅滋事被陇南市武都区公安局治安处罚;2020年1月16日,因涉嫌组织卖淫罪被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1日被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凉州区公安局看守所。

周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3011992********,汉族,初中文化,群众,甘肃省武威市**区人,家住**区**镇**村**组**号,农民。2020年1月17日,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被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1日被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凉州区公安局看守所。

    王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3011989********,汉族,初中文化,群众,甘肃省武威市**区人,家住甘肃省武威市**区**小区**号楼**单元**室,自由职业者。2013年4月,因殴打他人被凉州区公安局治安处罚;2020年4月19日,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被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被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凉州区公安局看守所。

    徐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3261996********,汉族,高中文化,群众,甘肃省武威市**藏族**县人,家住**县**镇**西路**号,自由职业者。2017年10月,因犯非法拘禁罪被青海省西宁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2020年1月16日,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被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1日被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凉州区公安局看守所。

    本案由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陶某某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5月19日,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20年6月19日公安机关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被告人陶某某、李某某、周某某协商将陶某某经营的**区**汇**街“**”足浴会所二楼装修后用于色情等特殊服务。后李某某联系到被告人吴某某,并让吴某某联系卖淫女到“**”足浴会所上班。2019年12月10日至2020年1月14日期间,吴某某在陶某某、李某某、周某某的组织下,联系了徐某某在会所二楼做服务生,并招募文某某、张某某、樊某某等卖淫女在**区**汇**街“**”足浴会所二楼从事卖淫活动。被告人王某某在该卖淫窝点,负责望风放哨,推销卖淫服务,同时建立出租车司机微信群,在群内发布广告,以给出租车司机发红包等方式招揽嫖客,协助陶某某、李某某、吴某某等人在**区**汇**街“**”足浴会所内卖淫。被告人徐某某在足浴会所担任服务生,并向消费者推销卖淫服务,协助陶某某、吴某某在**区**汇**街“**”足浴会所组织卖淫。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立案登记表;2.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说明;3.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4.手机微信转账截图;5.微信聊天记录及指认笔录;6.证人证言;7.刑事判决书及行政处罚决定书;8.被告人的身份信息证明。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陶某某、李某某、吴某某、周某某、徐某某、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陶某某、李某某、吴某某以招募、雇佣、容留等手段,纠集多人从事卖淫行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徐某某、王某某协助陶某某、李某某、吴某某实施组织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协助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陶某某、李某某、吴某某、周某某、徐某某、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对被告人陶某某、李某某、吴某某、周某某、徐某某、王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福良

                                             2020年7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凉州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六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单独制作量刑建议书时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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