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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陶某某、李某某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公开版)_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宛城检公诉刑诉〔2019〕1172号 

    被告人陶某某,女,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9311970********,汉族,小学毕业,住河南省新野县**镇**村**组。因涉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于2018年11月28日被南阳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于2018年12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次日由南阳市森林公安局执行逮捕;于2019年2月27日被南阳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9311969********,汉族,小学毕业,松滋市**野生动物养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河南省新野县**镇**村**组。于2018年11月28日被南阳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于2018年12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次日由南阳市森林公安局执行逮捕;于2019年1月29日被南阳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阳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陶某某、李某某涉嫌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某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程序审理。期间,分别于2019年4月29日、8月20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分别于2019年7月20日、10月8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月份,李某某在网上看到陶某某出售猕猴的信息后,电话联系陶某某欲购买一只猕猴。同年3月12日,李某某驾车赶到被告人陶某某位于河南省新野县的某某猕猴养殖场,以现金7500元的价格从被告人陶某某、李某某处购买一只猕猴,带回家中喂养至案发。2018年8月4日,民警从李某某处扣押该只猕猴并移交山西省野生动物救护中心救助。

    2017年4月15日,张某某(已起诉)微信转账给被告人李某某4000元,低价购买一只有瑕疵的猕猴。

2017年7月至9月份,王某(已起诉)先后在被告人陶某某的猕猴养殖场以7000元至9000元不等的价格购买7只猕猴,运送至南京市鼓楼区**小区附近,以9000元至11200元不等的价格转卖给吴某某。

2017年7月10日、8月19日,张某某分别微信转账6000元、2100元给被告人李某某购买一只猕猴后,乘坐大巴车将猕猴运送至京港澳高速衡水市**县高速服务区,以12000元的价格出售给赵某。赵某及其女儿赶到高速服务区接到该只猕猴后带回家中喂养。2018年8月1日,民警在赵某住处扣押该只猕猴并移交石家庄市动物园管理处救助。

2018年2月5日,张某某微信转账3000元、8000元从被告人陶某某处购买一只猕猴后,乘坐大巴车将该只猕猴送到辽宁省大连市**高速路口,何某、白某赶到金州高速路口,将18000元微信转账给张某某后将该只猕猴带回家中喂养。何某、白某到案后供述该只猕猴已经病亡。

2018年3月13日,王某在快手直播平台上看到张某某卖猴子,通过微信联系张某某商议以12000元的价格购买一只猕猴,并将2000元定金微信转账给张某某。张某某微信转账8500元从陶某某处购买一只猕猴,于同年3月18日通过大巴车将该只猕猴运送至山东省**市高速服务区,王某将剩余10000元微信转账给张某某后,于19日凌晨在**市高速服务区接到该只猕猴带回家中喂养。该只猕猴死亡后,王某将猕猴死体冷冻在冰箱内。2018年7月16日,民警在王某住所的冰箱内查扣三只猕猴尸体并移交给山东省日照市五莲县森林公安局处理。

2018年3月21日,周某某在快手直播看到张某某卖猴子,通过微信联系张某某商议以13000元的价格购买一只猕猴,并将3000元定金微信转给张某某。张某某微信转账8500元从李某某处购买一只猕猴,通过大巴车将该只猕猴运输至沈海高速**服务区,周某某通过其建行账户转给张某某9200元,赶到服务区交给大巴车司机800元运费后接到该只猕猴带回家中喂养。2018年7月20日,民警在周某某处扣押该猕猴并移交福建省莆田市福样动物园有限公司救助。

经物证鉴定,上述被告人出售的猕猴均为猕猴Macaca mulatta,属于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属于国家规定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陶某某、李某某的供述;2.证人张某某、李某某、白某、王某等人的证言;3.物证鉴定意见;4.人口基本信息表、微信转账记录、扣押物品清单、到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陶某某、李某某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被告人陶某某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王  峰

2019年11月7日

附:

    1.被告人陶某某、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八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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