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贤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进检一部刑诉〔2020〕1124号
被告人陶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6241976********,苗族,文盲或半文盲,其他职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麻栗坡县,住进贤县长山晏乡****。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7月29日被进贤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进贤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6241976********,苗族,文盲或半文盲,其他职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麻栗坡县,住进贤县长山晏乡****。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7月29日被进贤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进贤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陶某某、李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1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至2020年6月期间,被告人陶某某、李某某共同在进贤县架桥镇彭宗村委会沙岗砖厂附近的山上,在禁猎期使用网捕的方法进行狩猎,非法捕获画眉鸟7只,经鉴定,为《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II物种,系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江西省级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表、到案经过、指认现场照片及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等书证;
2被告人陶某某、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陶某某、李某某共同在禁猎期使用网捕的方法进行狩猎,非法捕获画眉鸟7只,经鉴定,为《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II物种,系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江西省级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另被告人陶某某、李某某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进贤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世华
检察官助理:樊宝刚
2020年11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陶某某、李某某现羁押在进贤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贰册及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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