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被告人陶某某,女,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1231991********,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南京市建邺区**公馆**幢**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南京市六合区**街道**村**岗**号)。被告人陶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8被南京市公安局建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1221987********,汉族,大专文化,**工作人员,住南京市建邺区**公馆**幢**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南京市浦口区**镇**村**组**号)。被告人杨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8被南京市公安局建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建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陶某某、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30日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陶某某、杨某某,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至11月,被告人陶某某、杨某某在南京市建邺区**天地**超市内多次实施盗窃,窃得商品共计价值人民币1811.1元。
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2019年10月25日,被告人陶某某、杨某某在上述超市窃得牛肉两盒,共计价值人民币59.6元;
2.2019年11月8日,被告人陶某某、杨某某在上述超市窃得斑节虾、水饺等商品,共计价值人民币289.2元;
3.2019年11月13日,被告人陶某某、杨某某在上述超市窃得牛肉、羊肉等商品,共计价值人民币270.9元;
4.2019年11月14日,被告人陶某某、杨某某在上述超市窃得啤酒、鸭胗等商品,共计价值人民币226.6元;
5.2019年11月23日,被告人陶某某、杨某某在上述超市窃得螃蟹、牛肉等商品,共计价值人民币698.5元;
6.2019年11月27日,被告人陶某某、杨某某在上述超市窃得番茄、猪肉等商品,共计价值人民币266.3元。
2019年11月27日,被告人陶某某、杨某某在上述超市被抓获,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陶某某、杨某某退赔人民币3000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发经过、抓获经过、商品价格单、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陶某某、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
5.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
6.盒马APP交易记录等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陶某某、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公私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陶某某、杨某某共同实施盗窃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小慧
2020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陶某某、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南京市建邺区**公馆**幢**单元**室。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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