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张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农民,住湖北省襄阳市**区。因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印章、证件罪,于2019年3月26日被淅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4月30日被淅川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沈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农民,住湖北省襄阳市**区。因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于2005年6月28日被湖北省襄樊市襄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于2007年10月8日被湖北省襄樊市襄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印章、证件罪,于2019年4月11日被淅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4月30日被淅川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淅川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陶某某、张某某、沈某某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印章、证件罪,于2019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期间,2019年7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本院2019年8月12日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淅川县公安局于2019年9月16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份至2018年10月份,张某甲(另案处理)通过被告人陶某某伪造四本虚假的机动车行驶证和四本虚假的机动车登记证书用于实施诈骗。
2019年3月,韩某某通过周某某向陶某某购买四张伪造的铁路机车驾驶证和一张身份证。
上述证件系陶某某通过被告人沈某某在被告人张某某所开的“大旗广告”店内制作而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车辆登记证书、行车证等物证;2.户籍证明、前科查询等书证; 3.辨认、检查笔录;4.电子数据;5.证人宋某、张某甲等人的证言;6.被告人陶某某、张某某、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陶某某、张某某、沈某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伪造、买卖身份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应当以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伪造、买卖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张桂琴
王 昊
附:
1.被告人陶某某现羁押于南阳市看守所,张某某、沈某某羁押于淅川县看守所。
2.案卷3册。
3.证人名单。
4.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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