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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陶某某、王培成等非法制造枪支、敲诈勒索等案)_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wangpeic邛检公诉刑诉〔2018〕701号

被告人陶某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831992********,汉族,初中文化,居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邛崃市,住**镇**巷**号,2015年1月9日因犯容量他人吸毒罪,被邛崃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5个月,缓刑6个月;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弹药罪,于2018年4月3日被邛崃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交由邛崃市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王培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831992********,汉族,初中文化,居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邛崃市,住**镇**路**号**栋**单元**楼**号,2013年1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邛崃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2014年因犯贩卖毒品罪被邛崃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8年7月20日被邛崃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交由邛崃市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王某甲,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831991********,汉族,初中文化,居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邛崃市,住**镇**路**号**栋**单元**号,2018年6月8日因吸食毒品被邛崃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四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8年7月26日被邛崃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交由邛崃市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张宇,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831996********,汉族,初中文化,居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邛崃市,住**镇**社区**组,2012年2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邛崃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2014年7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邛崃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撤销前案缓刑,合并执行有期徒刑1年8个月,并处罚金500元;2017年1月因犯容量他人吸毒罪被邛崃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8年7月20日被邛崃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交由邛崃市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肖某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83199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邛崃市,住**镇**村**组,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8年7月29日被邛崃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交由邛崃市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杨某甲,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83198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邛崃市,住**镇**村**组,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8年7月31日被邛崃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交由邛崃市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郑某某,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30197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邛崃市,住**镇**村**号附**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8年8月3日被邛崃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交由邛崃市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黄某甲,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83199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邛崃市,住**镇**村**组,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8年8月3日被邛崃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交由邛崃市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黄某乙,男性,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83199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邛崃市,住**镇**村**组,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8年8月16日被邛崃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交由邛崃市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黄某丙,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83199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邛崃市,住**镇**村**组,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8年8月27日被邛崃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交由邛崃市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徐某甲,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83199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邛崃市,住**镇**村**组,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8年8月16日被邛崃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交由邛崃市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陈某甲,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83199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邛崃市,住**镇**街**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8年9月22日被邛崃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交由邛崃市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郭军,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221978********,汉族,初中文化,居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住成都市天府新区**街**号**栋**单元**号, 2006年8月因抢劫罪被双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弹药罪,于2018年4月3日被邛崃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同年5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交由邛崃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四川省邛崃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陶某某、王培成、王某甲、张宇、肖某某、杨某甲、郑某某、黄某甲、黄某乙、黄某丙、徐某甲、陈某甲、郭军涉嫌非法制造枪支、弹药罪、敲诈勒索罪、聚众斗殴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11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陶某某、王培成、张某甲(分案处理)长期伙同他人,形成固定成员的犯罪集团,实施多起犯罪活动

1.2017年7、8月份,被告人陶某某以3200元钱的价格购买自制手枪子弹35发。被告人郭军因会修理枪支而与陶某某认识,并答应帮陶某某修理枪支。随后,被告人郭军来到邛崃,并将修造枪支的工具拉到陶某某在邛崃市**镇**队提供的一房屋内,进行枪支修理和制造子弹。2017年12月,郭军、陶某某又将修造枪支子弹的地点搬到罗某某位于邛崃市**镇**社区**街**号房屋内,继续修造枪支和子弹。

2018年4月2日10时许,民警在邛崃市**街道办**大道**小区**栋**单元**号被告人陶某某及其女友罗某某的租住房内,查获仿制式手枪2把、子弹53发及部分工具;在该小区停车场陶某某的川A*****号的汽车后备箱内,搜出仿制式手枪3把(其中银色无握把护板的1把仿制式手枪属于陶某某所有)、子弹57发及部分工具;在邛崃市**镇**社区**街**号民房内,搜出钻床、电动砂轮、锯条等大量工具。经鉴定:搜出的5把仿制式手枪中3把具有致伤力,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所规定之枪支,子弹均属于自制子弹;陶某某所有的仿制式手枪不具致伤力,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所规定之枪支。

2.2017年5月,被告人陶某某在邛崃市**路**号**小区**栋**单元**号租住房内,以10000元价格销售黑色仿六四手枪一支给徐某乙。

3、2018年1月15日晚上,被告人陶某某以前期曾帮助被告人詹某某(另案处理)解决孙某某用车子抵押贷款同他人发生纠纷的事情为由,被告人陶某某伙同被告人王培成、张宇、王某甲、张某甲(另案处理)携带一支“秃鹰”长枪和一支手枪到达詹某某位于邛崃市**街办**路的某某贷款公司,采取鸣枪威胁詹某某公司员工郭军、江某某(另案处理)、张某丙(另案处理),逼迫詹某某回到公司,并要求詹某某必须给予一定的补偿。詹某某因害怕受到陶某某的报复,被迫支付18800元给陶某某后解决此事。

4、2017年年底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陶某某受杨某甲邀约帮助解决高某某与肖某某之间的纠纷,伙同被告人王培成、郑某某、张某甲(另案处理)、刘某甲(在逃)、秦某某(未满16周岁)等人,携带枪支、砍刀、棒球棒,在邛窑大道与被告人肖某某、黄某甲、杨某乙、陈某甲欲聚众斗殴。双方到达邛窑大道后,陶某某鸣枪对肖某某等人进行威胁,杨某甲、王培成、郑某某、张某甲(另案处理)、刘某甲、秦某某(未满16周岁)对肖某某进行殴打。

5、2017年11月的一天凌晨,因秦某某与林某某之间发生矛盾纠纷,被告人陶某某、王培成、张某甲(另案处理)、秦某某(未满16周岁)携带枪支、棍棒,在邛崃市文君街办邛陶路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外与被告人黄某乙、黄某丙、徐某甲、林某某(另案处理)等欲聚众斗殴,双方到达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外后,陶某某持枪威胁黄某乙等人,秦某某(未满16周岁)、张某甲(另案处理)持棍棒殴打林某某(另案处理)、黄某乙,造成黄某乙手臂受伤。经鉴定:黄某乙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6、2017年年底的一天晚上,陶某某因认为其兄弟秦某某被人砍伤系李某甲指使,便替秦某某出头欲找李某甲给个说法,遂伙同王培成、张某甲等人四处找寻李某甲未果,于是将李某甲的朋友肖某乙找到强行将其带到天埠名城对面一茶楼外,并通过持枪威胁、殴打逼迫肖某乙将李某甲找到,因肖某乙确实无法找到李某甲便让肖某乙离去。事后李某甲得知陶某某拿枪威胁肖某乙逼问自己的下落,害怕陶某某伤害自己,于是主动联系陶某某同意支付5000元给陶某某作为秦某某的医药费了结此事。陶某某同意后,李某甲付给陶某某5000元。

7、2018年5月,被告人王培成、张某甲(分案处理)等人在邛崃市临邛镇胜利村15组,以秦某某被砍伤为由,持刀威胁李某甲索取赔偿,李某甲被迫以微信转款的方式,支付5800元。

8. 2017年11月5日14时许,余某某邀约李某甲等人,与陈某乙所邀约梁某甲、李某甲等人在邛崃市临邛镇君平大道延长线高铁天桥下斗殴,余某某使用指虎将王某乙打伤,当晚21时许,因陈某乙、王某乙、吴某某等人拦住余某某索取医药费,余某某通过其姐王丁联系到被告人王培成,王培成遂邀约王某甲、秦某某等人持刀在上林郡门外,将王某乙、吴某某打伤。

9. 2018年6月足球世界杯期间被害人梁某乙通过被告人汪某某(另案处理)在被告人谢某某处拿到一个赌球帐号。后梁某乙通过该赌球帐号赌球欠赌债30000余元人民币,谢某某随即要求梁某乙偿还赌债。梁某乙未偿还后,2018年7月3日晚谢某某指使被告人王培成帮其向梁某乙催收赌债,王培成又邀约叶某某、李某乙,当晚王培成、李某乙、叶某某在邛崃市文君街道凤凰大道海市蜃楼洗浴中心816包间将梁某乙找到后,李某乙、叶某某持刀威胁梁某乙,迫使梁某乙还钱。同年7月10日凌晨,谢某某又邀约李某乙、王培成、叶某某,叶某某又邀约杜某某,随后谢某某等人在邛崃市临邛街道金丰雅居门口将梁某乙找到,叶某某用刀对梁某乙进行威胁,谢某某在用手阻止叶某某的刀时将手划伤。梁某乙随即和谢某某一起前往邛崃市人民医院治疗手伤,到达邛崃市人民医院门口后,梁某乙被赶来的李某乙殴打。    

10. 2017年7月4日,李某乙、叶某某、杜某某因被告人张宇和刘某乙产生纠纷,四人在邛崃市东街与文星巷交汇处的1家面馆外面对刘某乙进行殴打,期间张宇持折叠刀将刘某乙的左手臂砍伤。后经邛崃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刘某乙伤情达轻伤标准。

11. 被告人陶某某在得知李某乙因在壹露阳光嫖娼被行政处理的事后,认为是一个非法获利的机会,于是安排植某某陪同李某乙于2017年2月下旬到“壹露阳光”洗浴中心采取向来店客人宣传该店是黑店的等方式对该店进行要挟干扰该店的经营进行敲诈勒索,事后老板杨某丙因害怕李某乙等人的骚扰,被迫与陶某某达成赔偿协议同意赔偿李某乙3000元,同年 2月下旬陶某某通知李某乙、何某某到“壹露阳光”洗浴中心拿钱,事后陶某某获利1400元,李某乙获利900元,植某某获利500元,何某某获利200元。 

12. 2017年12月,孙某某将自己一辆奥迪A3轿车以抵押贷款的方式(贷款不扣车),分别从唐某某、张某丁处贷款2.7万元和3万元。后孙某某又以同样的方式抵押贷款(贷款扣车),从詹某某处贷款5万元。2018年1月11日中午12时许,被告人詹某某、江某某、张某丙、肖某某(另案处理)等人以催收高利贷为由将孙某某控制,后又将孙某某先后押至邛崃市女人街“爱尚”咖啡馆、新津县纯阳小区一茶楼内以限制孙某某人身自由、语言相威胁的方式逼迫其还钱,限制孙某某人身自由时间长达30余小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及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

被告人陶某某伙同被告人郭军,非法制造枪支3支(其中制成1支)及子弹109发,被告人陶某某另向徐某乙出售枪支1支,二被告人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买卖枪支弹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陶某某伙同郭军,非法制造枪支3支(其中制成1支)及子弹109发,被告人陶某某另向徐某乙出售枪支1支,二被告人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买卖枪支弹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陶某某持枪支实施敲诈勒索和聚众斗殴活动,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聚众斗殴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陶某某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数罪并罚;

被告人王培成伙同陶某某等人,多次对他人实施敲诈勒索;为逞强好胜,争霸一方,两次持械参与聚众斗殴;受他人邀约,无事生非在上林郡小区外砍伤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培成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数罪并罚;

被告人王某甲、张宇单独或伙同他人,持械实施敲诈勒索,无事生非随意殴打他人致使被害人轻伤,二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追究二被告人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张宇一人犯二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数罪并罚;

被告人肖某某为索取债务,伙同他人非法限制被害人人身自由;为逞强好胜争霸一方,与陶某某等人相约聚众斗殴,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百九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某某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数罪并罚;

被告人黄某甲、陈某甲、郑某某、杨某甲、黄某乙、黄某丙、徐某甲为逞强好胜,伙同他人相约聚众斗殴,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各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刑事责任。

被告人王培成、张宇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从重处罚;

被告人黄某乙、黄某丙、徐某甲在接公安机关通知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余各被告人在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邛崃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唐怡

2018年12月17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邛崃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拾陆册,提讯证拾叁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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