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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陶某某、陆某某等人诈骗案)(公开版)_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包检刑诉〔2020〕1240号 

被告陶某某,男性,199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9011991********,汉族,专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池州市******办事处*******号,现住安徽省池州市******办事处*******号。2018年12月20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包河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23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包河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陆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901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池州市******办事处***村**组**号,现住安徽省池州市******办事处***村**组**号。2018年12月20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包河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23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包河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伍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8231990********,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铜陵市枞阳县**镇****组**号,现住合肥市瑶海区***路***A区**幢**单元**室。2018年12月20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包河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23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包河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陶某某陆某某、伍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本院于2020年2月1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7日补查重报;于2020年4月29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2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31日、2020年4月17日、2020年6月28日各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合肥********有限公司成立,公司实际控制人是杜某某、方某某(另案处理),位于合肥市包河区**路***广场**座***室。被告人陶某某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人陆某某、陶某某任该公司业务团队组长,被告人伍某某是陶某某业务团队的组员。

该公司从股民中发展客户,团队组长、业务员先扮演股票分析老师骗取客户信任,后向客户推荐中国******APP,让客户到该商城平台购物以参与抽奖。团队组长在客户加入的微信群中扮演指导老师角色,业务员扮演其他客户角色,不断诱骗客户投资。团队组长、业务员在提前获知四等奖抽奖结果的情况下,诱骗客户反向操作致使抽奖不中,经过数次指导反向操作,造成客户投资损失。客户要提现须经审核,该公司一旦向******运营商申请冻结客户账户,客户资金就无法提现。公司团队及业务员以客户投资金额按比例提成。具体如下:

1、2018年11月15日至2018年12月18日,被告人陆某某以上述方式诈骗被害人张某甲292600元;

2、2018年11月20日至2018年12月10日,被告人陶某某以上述方式诈骗被害人张某乙129000元;

3、2018年12月4日至2018年12月18日,被告人陶某某、伍某某以上述方式诈骗被害人石某某8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资料、归案经过、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微信及支付宝等转账记录截图、银行交易流水、工商登记资料等书证;2. 被害人张某甲、张某乙、石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陆某某、陶某某、伍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同案犯吴某某、何某某、刘某某、邰某某、戚某某等人的供述和辩解;5.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陆某某、陶某某、伍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292600元,数额巨大;被告人陶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137000元,数额巨大;被告人伍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8000元,数额较大,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陆某某、陶某某、伍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  娟

检察官助理:杨瑞雪

2020年7月14日 

附件:

1. 被告人陆某某、陶某某、伍某某现被取保候审(陆某某电话:15956255999、陶某某电话:15656638333、伍某某电话:15656272828)。

2. 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三百六十四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 光盘四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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