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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陶某某、陈某某等诈骗案)_栖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栖检诉刑诉〔2020〕1号

被告人陶某某,女,198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115231987********,汉族,大专文化,原*甲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分公司销售前端负责人,出生于安徽省合肥市,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路**弄**小区**号**室(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区**路**号**幢**室)。被告人陶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16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2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某,女,199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115261991********,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原*甲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分公司投研部负责人,出生于河南省信阳市,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路**弄**区**号**室(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路**号**单元**号)。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 3月16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2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吕某某,女,199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111031992********,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原*甲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分公司营销后端一部负责人,出生于河南省漯河市,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路**弄**号楼**室(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镇**村**组**号)。被告人 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16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赵某某,女,199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3211994********,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原*甲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分公司营销后端二部负责人,出生于江苏省徐州市,住上海市浦东新区**道**弄**小区**号**室(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徐州市**县**镇**庄**号)。被告人赵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16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冯某某,女,1989年7月28日生,身份证号码4115221989********,汉族,高中文化,原*甲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分公司营销后端二部负责人,出生于河南省信阳市,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路**村**弄**号楼**室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信阳市**县**园**村**组)。被告人冯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16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尹某某,男,199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04031992********,汉族,大专文化,汉族,原*甲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分公司员工,出生于安徽省淮南市,住安徽省淮南市**区**路**村。被告人尹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09年3月28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徐某甲,男,199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08241990********,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汉族,原*甲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分公司员工,出生于安徽省安庆市,住安徽省安庆市潜山县梅城镇三合村张湾组8号。被告人徐某甲因涉嫌诈骗罪,于2009年3月28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甲,男,199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115231996********,汉族,大学专科文化,汉族,原*甲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分公司营销前端一组负责人,出生于河南省信阳市,住河南省信阳市**县**乡**村**组。被告人李某甲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16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2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陶某某、陈某某、吕某某、赵某某、冯某某、李某甲、尹某某、徐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 6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6月24日已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各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各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戴某某、李某乙等人及辩护人李爽、邱加明等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8月2日、10月17日两次将本案退回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补充侦查,同年9月2日、11月17日,该分局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19年7月18日、9月27日、11月17日,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6月22日,李某丙(另案处理)作为*乙证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2018年4月23日更名为*甲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上海浦东分公司的负责人,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路**弄**号楼**室经营证券投资咨询业务,下设人事部;销售前端,内设四个组;销售后端,内设三个组;投研部;营销策划部。后因经营效益不佳,2018年11月下旬,李某丙带被告人吕某某、赵某某、徐某乙(另案处理)、于某某(另案处理)至福建学习其他人的诈骗方法,并让吕某某、赵某某等人回来后按上述方法实施。 2018年12月4日,*乙银证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分公司被注销。

2018年12月至案发,李某丙要求销售前端业务员随机拨打股民手机号码,以民众公司业务员的身份,利用话术,问股民是否需要*甲公司推荐的股票。如股民有投资意向,则将该股民的微信信息推荐给销售后端业务员,并将该股民加入一股票体验群内。在该微信体验群内,公司的前端人员、后端人员冒充其他股民、荐股老师等身份,在群内发布一些由营销策划部制作的虚假转账单、对话内容、持仓单、视频等内容,鼓吹公司实力、老师水平、虚构盈利假象,并许诺公司有内幕消息的股票、公司建仓的股票等。后端业务员亦以工作人员身份与股民一对一联系鼓吹公司实力、老师水平,让股民相信*甲公司有很强的荐股能力,购买*甲公司的荐股服务后,可以买到*甲公司提供的内幕消息股及公司建仓股。股民被诱骗缴纳服务费后,为防止股民将买入民众公司推荐股票发生亏损的事实反映到微信群里,影响其他观望股民缴纳服务费费,后端人员即以怕泄密为由,将该股民踢出微信体验群,将其推荐给投研部人员。后由无荐股资质的王某甲(另案处理)、沈某某(另案处理)充当分析师向股民推荐股票,当客户发生亏损时,则由投研部的投研助理以股票涨跌系常态等理由对客户进行安抚,在客户要求退款时,采取拖延措施。          

本案中,被告人陶某某为销售前端负责人,负责每天安排前端成员随机拨打股民电话,安排前端成员与后端成员对接,发一些“话术”给前端业务员。被告人李某甲为销售前端第一组负责人,负责每天安排前端成员随机拨打股民电话,对接销售后端一组,并在销售后端的微信体验群内充当托号,发布一些虚假消息。被告人陈某某系投研部负责人,负责荐股及客户安抚、退费等工作。被告人吕某某系销售后端一组总监,被告人赵某某系销售后端二组总监,被告人冯某某系销售后端二组副总监。后端总监负责组建微信体验群、向营销策划部要一些虚假图片、聊天记录、视频等,并把虚假素材转给群内的托号,由托号在微信群内转发,并承诺公司有内部消息股票、公司建仓股票,虚构盈利的假象。被告人尹某某、徐某甲为营销策划部人员,负责提供假K 线图、假聊天记录、假视频、假建仓图等。                                         

2018年12月至2019年3月15日,被告人陶某某、陈某某、吕某某等人共骗取戴某某、李某乙、廖某某等30名被害人合计人民币1253452元。其中销售前端一组参与诈骗金额为人民币65400元,销售后端一组参与诈骗金额为人民币147400元,销售后端二组参与诈骗金额为人民币435652元。

案发后,*甲公司、李某丙等人已退赔戴某某、李某乙、廖某某等27名被害人服务费,戴某某、李某乙、廖某某等27名被害人对本案各被告人表示谅解。被害人王某乙、郝某某、王某丙3人的服务费,*甲公司、李某丙亦缴至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

2019年3月15日,被告人陶某某、陈某某、吕某某、赵某某、冯某某、李某甲被抓获归案。同年3月28日,被告人尹某某、徐某甲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手机、电脑等物证;

2.户籍信息、抓获经过、扣押物品清单、微信截图、银行流水、收条、谅解书等书证;

3.证人李某丙、徐某乙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戴某某、李某乙、廖某某等人的陈述;

5.被告人陶某某、陈某某、吕某某等人的供述和辩解;

6.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制作的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陶某某、陈某某、吕某某、赵某某、冯某某、李某甲、尹某某、徐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实施诈骗,其中陶某某、陈某某、赵某某、冯某某、尹某某、徐某甲诈骗数额特别巨大,吕某某、李某甲诈骗数额巨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各被告人共同实施了诈骗他人财物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陶某某、陈某某、吕某某、赵某某、冯某某、李某甲、尹某某、徐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顾苏斌

2020年1月1日

附:

    1.被告人陶某某、陈某某、李某甲、尹某某、徐某甲均取保候审在其住处,被告人吕某某、赵某某、冯某某现羁押在南京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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