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546号
被告人陶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3301990********,汉族,初中文化,在东莞**有限公司工作,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郴州市桂阳县**镇**村**,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1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经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3日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雷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0211992********,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郴州市桂阳县**镇**村**,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1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经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3日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0211985********,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郴州市桂阳县**镇**村**,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2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经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3日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0211987********,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郴州市桂阳县**镇**村**,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2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经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3日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凤凰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陶某某、雷某某、张某某、李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0日,群众李某某向公安机关举报贩毒线索,随后,在民警安排下,李某某向被告人陶某某求购毒品。2019年11月13日,被告人陶某某联系被告人雷某某称要购买毒品,在确定可以拿到毒品后,陶某某与举报人李某某谈妥以1000元的价格交易两个毒品,随后李某某将1000元毒资通过微信转给陶某某,陶某某收取了李某某的1000元毒资后再转给雷某某,雷某某遂联系被告人张某某称要购买毒品,张某某又联系被告人李某某,李某某又联系其上家“张公子”(身份信息不详,在逃)称要购买毒品。被告人雷某某支付了650元毒资给张某某,张某某将其中的600元转给李某某,李某某收取了张某某的600元毒资后再转给“张公子”,之后,李某某按照“张公子”的安排来到湖南桂阳县**大酒店旁边的中国银行大门口取到了“张公子”放下的冰毒,随后李某某拿着毒品到张某某家中将毒品交给张某某,张某某再交给雷某某,雷某某从毒品中扣出一点与张某某、李某某一起吸食。
被告人雷某某将剩下的毒品分成三小包,其中一包放到一个黄金叶烟盒里随身携带,剩下的两小包带至深圳进行毒品交易。2019年11月14日晚,被告人雷某某和陶某某一起来到深圳市宝安区**街道**社区**酒店**楼**房,将两小包冰毒交给李某某,李某某又支付给陶某某、雷某某2000元的好处费。交易完后,被告人陶某某、雷某某被抓获,同时在举报人李某某处缴获交易的毒品两小包,在交易现场缴获雷某某随身携带的黄金叶烟盒,里面有毒品一小包。经称量,交易的两小包毒品的重量分别为0.11克、0.18克,烟盒里的一包毒品的重量为0.23克,上述毒品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2019年11月23日,被告人张某某在郴州市看守所被抓获; 2019年11月28日,公安机关在郴州市第一戒毒将被告人李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物证:提取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称量、取样笔录,涉案毒品照片,涉案微信账户、微信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涉案毒资照片,毒品称量照片,抓获经过,被告人户籍信息及违法犯罪经历查询;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陶某某、雷某某、张某某、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毒品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陶某某、雷某某、张某某、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陶某某、雷某某、张某某、李某某无视国法,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陶某某、雷某某、张某某、李某某自愿认罪,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建议对四人均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琳喆
(院印)
2020年2月12日
附:
1.被告人陶某某、雷某某、张某某、李某某现羁押于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作案工具及涉案毒品暂扣于公安机关。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本院讯问笔录复印件4份。
5.《适用简易程序办理建议书》 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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