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检一部刑诉〔2020〕429号
被告人陶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3211984********,汉族,本科文化,户籍地:安徽省怀远县,现住上海市松江区**路**号**室。2020年7月8日被宁波市公安局镇海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10日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周口市公安局太昊路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14日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经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周口市公安局太昊路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周口市公安局太昊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陶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份,葛某某、方某某找到王某某办理贷款,王某某通过网络联系陶某某,陶某某以能够帮助葛某某、方某某办理“公司贷”为由,骗取葛某某、方某某的信任,后陶某某领着葛某某、方某某在周口市场监督管理局经济开发区分局用葛某某、方某某的身份证申请注册9家公司(葛某某5家,方某某4家),公司的营业执照出证后,陶某某又领着葛某某、方某某到银行开办对公账户,最后陶某某将葛某某、方某某身份信息申办的工商营业执照及银行对公账户6套贩卖给他人,后被他人用来事实诈骗犯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陶某某人口信息、到案经过、周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登记及股东信息等;
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陶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证人证言:证人葛某某、方某某等人的证言;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陶某某倒卖营业执照、银行账户被用于了诈骗转账。被告人陶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80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忠
检察官助理:黄巍
2020年10月28日
附:
1、被告人陶某某现羁押在周口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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