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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陶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上检一部刑诉〔2020〕451号

被告人陶某某,男,196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1196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住长丰县****社区**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4日被上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陶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9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5日5时许,被告人陶某某驾驶皖KM****(临)轻型栏板货车沿***省道由东向西行驶至上蔡县**乡**村时,与行人朱某甲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朱某甲受伤后因抢救无效死亡及车辆受损。2020年7月13日经上蔡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陶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陶某某户籍证明、无前科查询证明、非党员证明、驾驶人员及车辆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到案情况、报警记录、告知笔录、调解情况及有关说明等相关材料;2.证人朱某乙 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陶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上蔡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检验报告书;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陶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车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案发后及时报警,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自首。案发后当事双方近亲属已就民事方面达成和解并履行,得到了被害方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建议对被告人陶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需结合社区矫正调查评估报告,确定能否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蔡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建华

2020年9月25日 

附:1.被告人陶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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