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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陶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弋检刑诉〔2020〕856号

被告人陶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2211962********,汉族,文盲,打工,现住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小区**期**幢**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芜湖市**镇**村**村**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3日被芜湖市公安局弋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0日被芜湖市公安局弋江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芜湖市公安局弋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陶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9日,被告人陶某某无证驾驶皖******普通二轮摩托车,沿**路由*向*行驶至**路路口处时,违反交通信号灯左转,遇罗某某驾驶的沿**路由*向*行驶至**路口直行的两轮电动车,摩托车车头与电动车左后侧发生碰撞,导致乘坐罗某某电动车的被害人周某乙倒地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发后,陶某某驾驶皖******普通两轮摩托车逃离事故现场。经鉴定,周某乙的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陶某某家人代为赔偿被害人周某乙人民币33万元,取得周某乙及其家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陶某某身份信息、到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和结果单、和解协议、收条及谅解书、情况说明等相关书证;2.证人罗某某、周某甲、陶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陶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安徽全诚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6.事发经过视频监控。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陶某某无证驾驶两轮摩托车上道路行驶,且违反交通信号灯指示,发生交通事故致被害人重伤二级,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肇事后陶某某逃逸,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陶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陶某某家属代为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及其家人谅解,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陶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陶某某三年有期徒刑,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静

2020年5月21日

附:

1.被告人陶某某现取保候审在住处(1811088****)。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96页、补充材料6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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