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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陶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民检一部刑诉〔2019〕113号

被告人陶某某,男,198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31982******,汉族,小学文化务农住河南省民权县某某某某村委,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7月12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26日经我院批准,次日被民权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商丘市民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陶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8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导致的法律后果,次日已告知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极其值班律师和被害人法定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于2019年9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日16时左右,被告人陶某某驾驶豫NM****小型轿车沿S324省道由东向西行驶到民权县某某乡某某村委交叉口时,与前方同向行驶张某某驾驶电动三轮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张某某抢救无效后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发生交通事故后陶某某逃逸。经鉴定张某某系交通事故致颅脑严重闭合性损伤而死亡;经民权县交警大队认定,陶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某无责任。民事部分已和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户籍证明、前科查询证明、破案经过、公证书等:2.证人邵某某、李某某言: 3.被告人的陶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1份。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陶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陶某某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民权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史振华

王国红

二零一九年十月八日

附:

    1.被告人陶某某现羁押于民权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共计119页; 

3.换押证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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