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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陶某某交通肇事案)_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东检一部刑诉〔2020〕486号

被告人陶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922197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个体,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池州市石台县**镇**村**组**号,现住北京市朝阳区**乡**村**宿舍。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5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陶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9月2日已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30日17时许,被告人陶某某驾驶车牌号为津A****8的东风日产牌灰色小轿车,行驶至北京市东城区东花市大街鼎新路北口时,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由西向西欲掉头,后在南北方向信号灯为红灯的情况下,右转向南行驶,恰逢被害人贾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由西向东行驶,被害人贾某某倒地。被告人陶某某未及时发现该情况且未及时采取措施,驾车从被害人贾某某身上驶过后停车。被告人陶某某现场拨打122报警,被害人贾某某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鉴定,被害人贾某某符合胸部损伤合并失血性休克引起死亡。经认定,被告人陶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

被告人陶某某经民警电话通知于2020年7月21日主动到交通队接受处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机动车等照片;2.书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3.证人证言:证人田某某、闾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陶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北京中正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等;6.勘验笔录:现场勘查笔录;7.视听资料:现场监控录像等;8.其他证明材料:到案经过、工作说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陶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范媛丽

检察官助理:吕永浩

2020年9月17日

附注:

1.被告人陶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东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伍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换押证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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