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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陶某某交通肇事案)_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八检一部刑诉〔2020〕27号 

  被告人陶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405196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淮南市八公山区**街道**村**号,现住淮南市八公山区**街道**村**室,淮南市**电厂工人。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4月16日被淮南市公安局八公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南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2月2日8时14分,被告人陶某某无证驾驶逾期未检验的皖D99547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淮南市淮凤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淮凤路八公山区孔集红绿灯北30米处时,遇行人蔡某某由西向东横过机动车道,车辆通行中因操作不当与横过马路的蔡某某相撞,致蔡某某倒地受伤。经鉴定被害人蔡某某系重伤二级。

2019年3月1日,淮南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八公山大队认定陶华礼负事故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归案经过、抽血经过、户籍信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协议等相关书证;

2.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3.证人张某甲、张某乙、於某某等人证言;

4.现场勘验笔录及图片;

5.车辆及人身伤情、血液检测的鉴定意见;

6.监控录像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陶某某违反国家道路交通管理法律规定,无证驾驶机动车肇事致一人重伤,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发生事故后积极抢救被害人,可以认定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 帆

2020年5月6日 

附:

1.被告人陶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本人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及起诉书捌份。

3.量刑建议及认罪认罚具结书。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及社区评估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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