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威文检公刑诉〔2019〕76号
被告人陶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6021969********,汉族,大专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路**号,现住烟台市芝罘区**路**号**单元**室。2019年1月2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威海市公安局文登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月22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威海市公安局文登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陶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20日12时许,被告人陶某某驾驶鲁******号大型普通客车,沿威海市文登区观海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威海市南海新区小观镇西七埠村东侧,大型普通客车前端与前方顺行左拐的被害人杨某某驾驶的三轮摩托车左后侧相碰撞,致杨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两车均有损坏。经认定,被告人陶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经鉴定,被害人杨某某因颅脑损伤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笔录;(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陶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杜明涛
2019年3月6日
附注:
1、被告人陶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烟台市芝罘区**路**号**单元**室,联系电话:1521638****;
_2、本案侦查卷宗2册、单页证据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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