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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陶某某交通肇事案)_库车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库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库车县检一部刑诉〔2020〕470号

被告人陶某某,男性,197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251972********,汉族,小学文化,住址:陕西省榆林市靖边县**************号,户籍所在地同住址,现住库车县******厂斜对面平房,于2019年10月23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库车县公案局取保候审,无前科,联系方式:158********

本案由库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陶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5月2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12日9时55分,被告人陶某某驾驶无号牌三轮电动车,沿长安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广源修理厂门口往南20米处非机动车道时,与路边黄某某并排行走的行人王某某相撞,后王某某被送到库车县人民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库车市公安局第********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陶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现场勘验笔录、刑侦技术照片、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被告人陶某某亦表示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陶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库车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魏天鹏

                               检察官助理:赛买提阿西木

2020年5月27日

                                      

附件:1.被告人陶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58********。

2.随案移送侦查案卷壹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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