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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陶某某交通肇事案)_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浦检三部刑诉〔2020〕573号

被告人陶某某,男,198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261988********,汉族,大专文化,户籍在安徽省**市**区**巷镇**村委**村**号,现住**镇**村**号**室。2020年1月14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陶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陶某某,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陶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5日20时14分许,被告人陶某某驾驶牌号为皖******的小型普通客车沿本区**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东路路口向东左转时,因遇黄灯越过停止线通过路口且超速行驶,造成小型普通客车正面与对向遇绿灯超速通过该路口的电动自行车左侧前部相撞,造成被害人李某乙死亡及车损(被告人自身车损人民币7,393元,被害人车损人民币1,208元)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陶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

事发后,被告人陶某某拨打120并在事故现场等候民警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陶某某已对被害人家属进行赔偿并取得谅解。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被告人陶某某的供述,证实其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2.证人李某甲的证言,证实其父亲李某乙发生交通事故的事实。

3.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事故照片及道路监控视频,证实事故发生经过及现场情况。

4.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被告人陶某某承担本起事故主要责任,被害人李某乙承担事故次要责任。

5.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尸体处理通知书、遗体火化证明、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害人李某乙系道路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的情况。

6.上海联合道路交通安全科学研究中心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悬挂车牌为皖******的小型普通客车与悬挂上海车牌为“496****”的电动自行车的碰撞点;事发前小型普通客车的行驶速度;事发前电动自行车的行驶速度及其过路口时前方信号灯为绿灯;小型普通客车和电动自行车的安全技术状况均符合相关规定。

7.上海道路交通事故物损评估中心物损评估意见书,证实本案的车损情况。

8.被告人陶某某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及公安信息查询情况,证实被告人陶某某驾驶机动车资格及驾驶车辆信息。

9.受案登记表、110接警单、案发经过,证实本案的案发情况及被告人陶某某到案的情况。

10.户籍信息、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证实被害人李某乙的身份信息及家庭情况。

11.公安机关出具的呼吸式酒精测试结果报告单,证实被告人陶某某无醉酒驾驶的情况。

12.中国工商银行汇款单据复印件、调解书复印件、谅解书复印件,证实被告人陶某某已向被害人家属作出赔偿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陶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陶某某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对被告人陶某某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沈伟

2020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陶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现住地(联系电话:17756******)。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征询值班律师意见函》一份。

6.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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