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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陶某某交通肇事案)_云南省广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广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检一部刑诉〔2020〕288号

被告人陶某某(曾用名陶**),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6271992********,苗族,小学文化程度,云南省广南县人,现住广南县**镇**村民委**小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1日被广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无犯罪前科。

本案由云南省广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陶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3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被害人的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20年6月30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陶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日早上,被告人陶某某驾驶云HN****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载马某某从广南县**镇**村民委**小组陶某某家驶往茅草坪小学方向。10时许,陶某某驾驶摩托车行驶至陈某某家至陈某甲家之间便道时,车辆驶离路面坠入右侧路坎,造成马某某当场死亡及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广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第532627120200000002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陶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马某某不承担此事故的责任。事故发生后,陶某某明知他人已报警而在现场等待交警处理、配合调查,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涉嫌的犯罪事实,赔偿了死者马某某的家属丧葬费57700.00元人民币,但双方尚未就其他事项达成赔偿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车辆(照片);2.书证:户口证明、前科查询记录、到案说明、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3.证人证言:证人马某甲、李某某、陶某甲、马某乙、陶某乙、陶某丙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陶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陶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故建议对被告人陶某某在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幅度内量刑,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向广南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云南省广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金红

   2020年7月1日

 附:

     1.被告人陶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待诉,电话:1518713****;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共196页,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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