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陶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1811966********,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麻城市**镇,住**镇**村**垸**号。2019年7月29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麻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19年8月19日被麻城市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麻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陶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5日,被告人陶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号牌大阳牌正三轮摩托车车载陈某某、陶某松、熊某某、熊某波,从麻城市**镇**湾往**方向行驶。11时许,行驶至麻城市**镇**路段时发生自翻,造成陈某某、陶某某、陶某松、熊某某受伤,熊某波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经鉴定,熊某波的死因系严重颅脑损伤。经麻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陶某某在此次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乘坐人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陶某某受伤住院。伤情好转后经电话传唤到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2019年8月16日,被告人近亲属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了刑事和解协议书,被告人陶某某赔偿被害人近亲属32万元,已支付17万元,取得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麻城市公安局出具的到案经过、驾驶人信息结果查询单、谅解书、调解记录等书证;2.证人陈某某、何某某的证言;3.湖北军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黄冈楚剑法医司法鉴定所检验报告书;4.麻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现场勘查笔录、交通事故现场图;5.被告人陶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陶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陶某某主动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构成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建议判处被告人陶某某一年六个月至两年六个月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屈威
2019年12月23日
附:
1.被告人陶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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