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陶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9241986********,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现做美团外卖送餐员,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兴业县**镇**村**号。2004年3月24日因犯抢劫罪、盗窃罪被广西壮族自治区兴业县人民法院合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6年6月29日释放;2013年4月10日因犯非法持有枪支罪被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4年1月9日释放。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5月29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7月5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陶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由于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决定延长审查期限至2019年10月19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陶某某从2019年开始在网络上利用微信为嫖客介绍卖淫人员,从中获利。2019年5月9日18时43分许,陶某某在微信号“洪某某”(微信号:sss1501512****)上为一名微信昵称为“闫某某”(微信名:yanshao****,另案处理)的嫖客介绍卖淫人员。陶某某使用上述微信号发送了一共6名卖淫人员图片(名称分别是“静香”、“小辣椒”、“小涵”、“情儿”、“万江猫猫”、“南城水林”)给“闫某某”,后“闫某某”挑选了“小涵”为其提供卖淫服务,约定地点是万江**酒店**房,并发来其开房的酒店地址及房号东莞市万江区**酒店**房和嫖资800元。
被告人陶某某于2019年5月28日在东莞市莞城区一出租屋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手机等物证,到案经过、扣押清单、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记录、财付通流水记录等书证,刘某某等证人的证言,被告人陶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陶某某无视国法,介绍2人以上卖淫,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叶锡银
2019年10月15日
附:
1.被告人陶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二册、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本案款物清单一份。
4.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合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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