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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陶某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_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宝检刑诉〔2020〕242号

被告人陶某某,男,1996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8021996********,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在湖北省利川市**镇**村**组**号。曾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月被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20年7月3日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由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30日经本院批准,由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陶某某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陶某某同意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底起,被告人陶某某使用自己的手机,登陆淫秽视频网站(网址:http://egacmrtu.cn/agency/login/login.html),注册代理账号,通过将上述网站的“公共片库”的淫秽视频导入其代理账号的“私人片库”后生成链接,并将链接发送至QQ群、微信群让群内成员点击链接、付费观看。后被告人陶某某与网站按照约定分成。截止至案发,被告人陶某某共传播淫秽视频770余次以从中获利。案发后,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民警在上述淫秽视频网站的“公共片库”内查获视频6708部,经鉴定均系淫秽视频。

2020年7月2日20时许,被告人陶某某在江苏省昆山市**镇**号楼**室内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张某某的证言证实,其在位于本区海滨新村的暂住处内上网时,在微信交友群中发现有人发送淫秽视频链接。其点击链接并支付费用后,观看了淫秽视频。

2、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及照片证实,2020年7月3日9时许,民警依法对被告人陶某某的暂住处进行搜查,查获用于传播淫秽物品的手机二部,并对上述物品进行扣押。

3、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远程勘验工作记录、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证实,上述涉案平台“公共片库”内中共提取6708部视频,经鉴定,上述提取的视频均为淫秽视频。同时证实,被告人陶某某在上述涉案平台内被打赏770余次。

4、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提供的平台公共片库截图、出具的工作情况证实,证人张某某观看的淫秽视频来源于涉案平台。

5、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提供的平台打赏系统截图、提现记录截图证实,被告人陶某某的获利情况。

6、昆山市公安局曹安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陶某某的到案情况。

7、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陶某某的前科情况。

8、被告人陶某某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陶某某利用互联网传播淫秽视频,并予以牟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陶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陶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事实和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陶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长春

2020年10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陶某某现被羁押于上海市宝山区看守所。

2.侦查案卷五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复印件一份。

5.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六十三条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第六十七条……

……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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