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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陶某某偷越边境案)_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庐江检一部刑诉〔2020〕884号 

被告人陶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6221967********,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庐江县**镇**村民委员会**村民组**号**室。因涉嫌偷越边境罪,于2020年1月7日被庐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6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庐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陶某某涉嫌偷越边境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2日、10月8日,被告人陶某某先后两次使用伪造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复印件从合肥市出入境管理局骗取了港澳通行证探亲签证,后非法从福田口岸或罗湖口岸往返香港68次。2020年1月5日上午,被告人再次使用伪造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复印件,到合肥市出入境管理局办理港澳通行证探亲签证时,被工作人员发现并没收。

被告人陶某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人口信息、归案经过、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复印件、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信息、出入境记录等;2、证人尹某某等的证言;3、被告人陶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陶某某违反出入境管理法规,偷越边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偷越边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陶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具有自首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其八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庐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宛超

检察官助理:刘艺

2020年59

附:1.被告人陶某某现在其住处候审,联系方式:1361282****

2.侦查卷2卷。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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