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中检二区刑诉〔2019〕1177号
被告人陶某某,男,197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524*************,苗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泸州市叙永县**苗族乡**村*组**号(以上均自报)。2019年3月30日因无证驾驶被中山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9年4月14日因本案被中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17日因本案被中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陶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29日晚9时许,被告人陶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套挂粤AV****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达报废标准)行驶至我市小榄镇**路**对开路段时,被现场设卡查车的民警查获。经广东岐江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陶某某驾驶机动车时静脉血液中乙醇(酒精)含量为116.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陶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陶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亚军
2019年5月24日
附:
1、被告人陶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4********)
2、案卷2册、光盘1张。
3、涉案物品暂扣于中山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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