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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陶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景检一部刑诉〔2020〕349号

被告人陶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251989********,傣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景谷县。现住址:景谷县**镇**组**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4日被景洪市公安局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本案由景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陶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6日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3日,被告人陶某某醉酒后驾驶临时号牌云******号小型轿车,行驶至昆磨高速公路513公里500米(上行线)勐养服务区处被执勤交警现场查获。经西双版纳明信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被告人陶某某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29.4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身份信息及机动车属性情况;到案经过;抽取静脉血样照片、登记表;被告人陶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人刘某某的证言;鉴定意见;道路交通违法现场指认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陶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规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二)项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陶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陶某某拘役3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建议适用速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惠

2020年8月6日

附:

1.被告人陶某某现在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76999****;保证人苏某某,联系电话1388791****。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共84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及告知书一份,律师证复印件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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