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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陶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沾检一部刑诉〔2020〕269号

被告人陶某某,男,*族,****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市**区**镇**村**组**号,现居住于**市**区**街道**组**路**号,未受过刑事处罚。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7日经**市公安局**分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现居家中。

本案由**市公安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陶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5日18时12分许,被告人陶某某饮酒后驾驶云******号小型普通客车从**市**区**路**号门口公共停车场驶出过程中,其驾驶车辆右前部撞到停车场内的消防栓,造成车辆及消防栓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被告人陶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被告人陶某某血样中定性检出乙醇,含量为112.6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供述与辩解;3.证人证言;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陶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被告人陶某某认罪认罚。建议对被告人陶某某判处拘役三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媛媛

2020年12月2日

附:1.被告人现居住于**市**区**街道**组**路**号,联系电话1591204****。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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