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刑检刑诉〔2020〕457号
被告人陶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23041966********,汉族,吉林省大安市人,小学文化,农民,现住吉林省大安市**乡**村**屯。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20年8月1日被大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处以人民币肆仟元的行政处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0日被大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大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陶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0月25日15时许,被告人陶某某醉酒无证驾驶未年检的号牌号码为吉G****四轮车沿大安市**乡**村**屯向东行驶,行驶至**屯东约70米时被民警查获。经白城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送检的陶某某血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49.0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王某某证言
3、被告人陶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陶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陶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啊丽
2020年12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陶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