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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陶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喀左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喀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喀检公刑诉〔2020〕41号 

  被告人陶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3241975********,蒙古族,初中文化,辽宁省朝阳市喀左县人,住辽宁省朝阳市喀左县**街道**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喀左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5月19日被喀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5月25日被喀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喀左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5月13日被喀左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喀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8日20时许,被告人陶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喀左县**镇**街**路路口北100米路段处,被喀左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朝阳营州司法鉴定所鉴定,陶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6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出警经过、抓捕经过、户籍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呼气式酒精检测单等; 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陶某某的供述;3.鉴定意见:血液酒精含量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4.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陶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喀左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袁庆波

检察官助理:姜伟

(院印)

2020年6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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