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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陶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商睢检一部刑诉〔2019〕132号 

被告人陶某某,男,199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4021993********,汉族,专科毕业,无业,住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单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15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18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0月24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丘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陶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14日22时10分许,被告人陶某某驾驶豫A*****号**牌轿车,沿商丘市睢阳区**路南侧非机动车道由西向东行驶时,与沿**路南侧机动车道由西向东行驶右转弯的刘某某驾驶的豫N*****号**牌重型自卸货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依法认定,被告人陶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被告人陶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209.856mg/100ml。

被告人陶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抓获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时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陶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理化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陶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陶某某具有坦白情节,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慧梅

刘言金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五日

附:

1.被告人陶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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