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陶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河南省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滑县人民检察院

河南省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滑检一部刑诉〔2020〕409号

被告人陶某某,男,197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526197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非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安阳市滑县,住******号,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5日被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陶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9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31日15时30分,被告人陶某某驾驶豫E*****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滑县**镇**村路口,与宋某某驾驶的豫E*****号小型轿车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滑县交警大队民警赶到现场后,发现陶某某说话时带有酒气,遂将其带至滑县**医院抽取静脉血液,并送至河南一诚司法鉴定中心检验。经鉴定,从陶某某的静脉血液中检测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94.8mg/100ml。

另查明,被告人陶某某与宋某某已就交通事故达成和解,被告人取得宋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陶某某抽血照片;2.被告人陶某某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非党员证明,到案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交通事故认定书,机动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听取意见表等;3.证人宋某某、毛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陶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河南一诚司法鉴定中心血醇鉴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陶某某违反交通运输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陶某某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陶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陶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滑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利平

2020年9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陶某某现羁押于滑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