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陶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潭雨检二部刑诉〔2020〕95号 

被告人陶某某,男, 200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1242000********,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宁乡市***镇***社区***组,住湖南省宁乡市***镇***社区***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3日被湘潭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湘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陶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和被告人的意见,告知了被告人适用认罪认罚可能发生的法律后果,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以轻案快办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19日6时30分许,被告人陶某某酒后驾驶湘A*****号小型轿车沿响仙路由锰矿往仙女方向行驶,至湘潭市雨湖区鹤岭镇响仙路原响塘中学地段时,遇胡某某驾驶湘C*****号小型轿车搭乘许某某、傅某某、杨某某由相对方向在右侧直行,两车不慎相撞,造成胡某某、许某某、傅某某和杨某某轻微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处警民警现场对被告人陶某某使用呼气式酒精检测仪对其进行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97mg/100ml;经湘潭市惠景司法鉴定所鉴定其血液中乙醇浓度为82.8359mg/100ml。2020年10月13日,经湘潭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雨湖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陶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胡某某、许某某、傅某某、杨某某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及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视频资料等。

被告人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陶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陶某某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被告人陶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涂文

2020年11月3日 

 

附:

1.被告人陶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湖南省宁乡市***镇***社区***组家中,联系电话:1777587****。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轻案快办”程序具结书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