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西检刑诉〔2020〕375号
被告人陶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1021969********,满族,大专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路**号**,现住址沈阳市铁西区**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5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陶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3日21时17分,被告人陶某某酒后驾驶辽H****8号机动车途经城市二环路,行驶至沈阳市铁西区揽军路腾飞一街东30米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鉴定,其静脉血乙醇含量16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陶某某身份证明材料、驾驶证和行驶证复印件及驾驶信息查询记录、血样提取登记表、呼吸检测材料、案件来源、抓捕经过、行车轨迹及卡口信息、行政强制措施凭证;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陶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沈阳佳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被告人陶某某被查获的全程同步录音录像;5.其他证明材料:现场呼气及抽血照片、情况说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陶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晓丽
检察官助理:王珏
2020年8月28日
附:1.被告人陶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5.量刑建议书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