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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陶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黑龙江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阿检一部刑诉〔2020〕131

被告人陶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1221995********,满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镇**乡**村**组,现住该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0日被哈尔滨市阿城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哈尔滨市阿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陶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8日20时许被告人陶某某无证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在哈尔滨市阿城区解放大街由西向东行驶至阿城区图书馆门前时,与向北左转弯的黑A3****号大众牌出租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抽血检验,被告人陶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4.98mg/100ml,已达到醉酒驾驶标准。被告人陶某某已赔偿小型轿车驾驶人经济损失。

被告人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2020年9月10日被告人陶某某在哈尔滨市阿城区向公安机关投案。

本院认为,被告人陶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陶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自愿适用认罪认罚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从宽处理。其法定刑为拘役,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陶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刑事速裁程序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韩叙

2020年9月29日

    

附件:1被告人陶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到哈尔滨市阿城区**镇**乡**村**组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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