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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陶某某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勐腊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勐腊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腊检一部刑诉〔2019〕148号

被告人陶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8231987********,苗族,小学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腊县**村**号,现住**。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09月23日被云南省勐腊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11月19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勐腊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陶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9月07日22时许,被告人陶某某饮酒后驾驶云**号小型普通客车(载李某某)由云南省勐腊县县城方向驶往勐腊县尚勇镇方向。22时56分许,当车行至昆磨高速K642+500M勐腊北收费站时,被执勤民警查获。

经西双版纳州明信司法鉴定中心检测:被告人陶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定性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30.6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指认笔录;7.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陶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勐腊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亚梅

2019年11月25日

附:

1.被告人现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腊县**村**号,联系电话:147367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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