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澄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澄检一部刑诉〔2021〕7号
被告人陶某某,女,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04221996********,汉族,职高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玉溪市澄江县,住云南省玉溪市澄江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云南省澄江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月28日被云南省澄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澄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陶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8月19日00时52分许,被告人陶某某醉酒后驾驶云******号小型轿车沿澄江市东浦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东府名宴路段时撞到路边电杆,造成车辆损坏,电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澄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陶某某负全部责任。经鉴定,送检陶某某血样中定性检出乙醇,含量为105.01mg/lOOmL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陶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陶某某主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从轻处罚。被告人陶某某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陶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澄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丹
检察官助理:施建玫
2021年1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陶某某取保候审,现住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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