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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陶某某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蒙检一部刑诉〔2020〕579号

被告人陶某某,男,200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326212000********,苗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文山州文山市**镇**村委会**村**号,现住蒙自市**街道办**宿舍。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20日被蒙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蒙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陶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0日21时05分,被告人陶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酒后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村**路**号路段与胡某某驾驶的和平马牌电动三轮车相撞,造成陶某某、唐某某受伤和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蒙自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陶某某承担此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胡某某承担此事故次要责任。经云南永鼎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陶某某血样中检测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132.61mg/100ml。

被告人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陶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陶某某明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陶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并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无证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安装或者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五)、(八)项的规定,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陶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陶某某拘役五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

此致

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冯应伟

2020年12月28日

附:

1.被告人陶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联系方式187882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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