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陶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1日23时18分许,被告人陶某某饮酒后驾驶号牌为浙J6****小型轿车沿台州市椒江区**路自西往东行驶至**桥时碰撞桥墩,致桥墩及车辆损坏,后陶某某离开现场,在**路与**路交叉口被接处警民警抓获。经检验,陶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144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经认定,陶某某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1.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行政处罚材料、接警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现场图、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酒精含量呼气测试记录单、驾驶证和行驶证复印件及查询信息、保险单、户籍证明、人口信息、车辆返回凭证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及公安民警出具的查获经过;
3.被告人陶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天网监控视频、抓获视频、抽血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陶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陶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王惠招
附:
1.被告人陶某某现被取保候审(1370657****)。
2.电子侦查卷2册,检察卷1册,视频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和《量刑建议书》。
4.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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