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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陶某某危险驾驶案)_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瑶检刑诉〔2020〕3459号

被告人陶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1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长丰县**乡**村**组,现住合肥市瑶海区**花园**幢**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4日被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陶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8日22时许,被告人陶某某驾驶车牌号为皖******的小型轿车,从文昌新村出来直接上铜陵路高架北行至天水路下左转,沿着天水路向西到新蚌埠路右转北行约100米处,被执勤交警现场查获。经鉴定:陶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52.8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认定情况及行驶距离说明、血样提取登记表、吹气检测、归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程某某证词;

3.被告人陶某某供述与辩解;

4.司法鉴定意见;

5.视听资料光盘二张及视频截图。

本院认为,被告人陶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陶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义广

2020年8月24日

附:

1.被告人陶某某现被取保候审,电话150569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及书证2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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