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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陶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检检朱室刑诉〔202045 

被告人陶某甲男,1979****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011979********,汉族,小学文化,经商,安徽省宿州市人,住宿州市桥区**镇**村**庄**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117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0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陶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日21时20分许,被告人陶某甲无驾驶资格、酒后驾驶未悬挂号牌(实为皖******)的小型普通客车沿宿州市**线由北向南行驶至桥区**镇**村路段,故意与相对方向李某某驾驶的皖******号牌小型轿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本案因路人报警而案发,被告人陶某甲在当地派出所民警到来之前驾车逃逸。宿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二大队民警赶到现场勘查后,在祁县派出所将被告人陶某甲带至皖北煤电集团总医院抽取静脉血备检。经安徽永泰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陶某甲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36.43毫克/100毫升。经桥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撞皖******号牌小型轿车损失价值人民币512元。

2020年1月9日,被告人陶某甲家人与被害人李某某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发及查获经过,户籍证明,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单,违法犯罪前科查询证明,协议书、谅解书等书证及其它证明材料;

2.证人孙某某、陶某乙、刘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陶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安徽永泰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陶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陶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陶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陶某甲无驾驶资格驾驶未悬挂车牌的机动车,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应予从重处罚。被告人陶某甲酒后故意滋事追逐他人车辆且故意破坏,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陶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陶某甲判处拘役四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宿州市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梁  侠

检察官 杨永凯

2020年3月27日

附件:1.被告人陶某甲现取保候审,住宿州市桥区**镇**村**庄**组**,联系电话1306340****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壹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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