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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陶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萧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萧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萧检(龙城)刑诉〔2020〕241号 

  被告人陶某某,男,1966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221966********,汉族,小学文化,务工,安徽省萧县人,住萧县****自然村**号。被告人陶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5日被萧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陶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0日21时23分,被告人陶某某饮酒后驾驶皖L*****侧三轮摩托车上路行驶,行驶至萧县****路至**县道路段北500米处时,被民警当场查获,民警对陶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其酒精含量为154mg/100ml。后经安徽永泰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陶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7.64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2020年9月23日,被告人陶某某经民警电话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前科查询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呼气式酒精检测单等书证,证明被告人陶某某是被民警当场查获的,经电话传唤到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无犯罪前科,无机动车辆驾驶证,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涉嫌醉驾。

2.证人董某某的证言,证明他和被告人陶某某2020年9月20日晚上是一起吃的饭,陶某某喝了一两多白酒,一瓶啤酒。

3.被告人陶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明2020年9月20日18时许,他和朋友共六个人在萧县**学校上面一家碳锅饭店吃的饭,吃饭的时候自己喝了一两多白酒(古井)、一瓶啤酒(雪花),吃完饭之后母亲打电话说有事,我就开车回老家**,行驶至**附近被萧县城区中队民警当场查获,车牌号是皖L*****,自己没有驾驶证,交警查获之后对进行酒精检测了,结果是154mg/100ml。

4、安徽永泰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安徽永泰司鉴所【2020】(毒)鉴字第182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陶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7.64mg/100ml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陶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上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无机动车辆驾驶证,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陶某某经民警电话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陶某某拘役一个月零十五天,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人民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风雷

2020年10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陶某某现在取保候审在家,住萧县**镇**自然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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