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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陶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铜官检刑诉〔2017〕56号

被告人陶某某,男,1979年****日出生于安徽省铜陵市,居民身份证号码3407211979********,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号,住铜陵市**小区****号。被告人陶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3月30日被铜陵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铜陵市公安局铜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陶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2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3月18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陶某某酒后驾驶皖G*****号小型轿车沿本市**大道由北向南行驶,在行驶至**路路口时,与伊某某驾驶的皖G*****小型轿车发生碰撞。因陶某某与伊某某现场协商无果,伊某某遂于当晚22时许报警。接警民警到达现场后,于当晚23时13分许,将被告人陶某某带到铜陵市公安医院抽取静脉血样。后经安徽全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静脉血样酒精含量为187.7mg/100ml,系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伊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陶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陶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冯强

2017年3月16日

附:

1.被告人陶某某现取保候审,住安徽省铜陵市**小区**栋**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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