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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陶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182号

被告人陶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5251984********,汉族,高中文化,户籍地东阿县**街**号内**,住东阿县**街**楼**号楼**单元**楼。2020年6月1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东阿县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陶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适用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8日中午,被告人陶某某在东阿县**镇**村饮酒,酒后驾驶鲁******号小型轿车回东阿县文化街钢球厂家属楼小区的家,17时40分许,其驾车沿东阿县文化街由西向东行驶至“恒诺”小区附近,准备把车停放在该小区门口,因多次撞击“恒诺”小区门口的石墩子,和该小区保安人员发生争执,小区保安人员报警举报其涉嫌酒驾,处警人员到达现场对陶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88.5mg/100ml,将其带至东阿县人民医院抽取静脉血样,经聊城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陶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384.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户籍证明、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查获经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发破案经过等;证人杜某某的证言;被告人陶某某的供述;理化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陶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陶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陶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1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阿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程利

2020年11月25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东阿县**家属楼;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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