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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陶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海检刑诉〔2020〕33号 

  被告人陶某某,曾用名李某某,男,1983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1051983********,汉族,文化程度中专,户籍地广东省惠州市大亚湾区**村委会**号,因本案于2020年1月11日被刑事拘留,月1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陶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陶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1日0时23分,被告人陶某某饮酒后驾驶粤AN****号牌小型轿车,经过新光快速路,驶至本市海珠区东晓南路进海珠区桥港路东23米时,发生交通事故且负事故主要责任。被告人陶某某在报警后等待警察处理期间,又再饮酒,被查获后拒绝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经南方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被告人陶某某血液中乙醇(酒精)含量为292.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陶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途经城市快速路,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主要责任,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惟被告人陶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许洁霞                                                                                             

2020年7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陶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35********;

2.本案卷宗1册2卷,光盘3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量刑建议书2份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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