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五检公一刑诉〔2020〕604号
被告人陶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251982********,傣族,中专,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石屏县,住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路**期**幢**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二大队决定,于2019年8月21日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二大队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二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陶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5月12日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充分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8月16日,被告人陶某某在昆明市茭菱路一家餐厅吃饭饮酒后,又到茭菱路上的一间酒吧饮酒,后驾驶云******号“大众”牌小型轿车,2019年8月17日凌晨02时42分许行驶至昆明市**路**号门前路段时,被正在路检路查的交警查获了。经鉴定,陶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52.22mg/100ml(乙醇/血)。被告人陶某某对指控的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陶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陶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陶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段金艳
2020年5月12日
附:
1.被告人陶某某现居家中候审,联系电话:1376913****。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_。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