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经开检一部刑诉〔2020〕1176号
被告人陶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1222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阳市太和县**镇**村委会**庄**号**户,现住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小区**号**室。2014年10月21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因本案于2020年8月24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陶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移送杭州市人民检察院,该院于2020年8月26日将本案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3日23时48分许,被告人陶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饮酒后驾驶牌号为皖K1****的非营运小型轿车,在杭州钱塘新区沿银沙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下沙路叉口以北50米处时遇民警设卡检查,弃车逃逸后被抓获。经呼气酒精测试,被告人陶某某酒精含量为101MG/100ML;后经血液乙醇检验,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9.5MG/100ML,属于醉酒驾车。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陶某某在道路上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沈颖
2020年8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陶某某现羁押于杭州市看守所;
2数字卷宗;
3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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