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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陶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浦检诉刑诉〔2020〕115号

被告人陶某某,199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0406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于安徽省淮南市,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乡**村**队**户。被告人陶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3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浦口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浦口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陶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陶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陶某某,听取了法律援助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0日22时许,被告人陶某某酒后无证驾驶皖DB****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珠泉路彩虹桥路口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送检的陶某某血样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33.0mg/100ml血。

2019年9月20日,被告人陶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陶某某的户籍资料、发破案经过、调查评估意见书、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2.证人蔡某甲、蔡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陶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检验报告的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陶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叶万琴

2020年4月1日

附:

1.被告人陶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乡**村**队**户

2.全部案卷材料。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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