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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陶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玄检诉刑诉〔2020〕484号

被告人陶某某,女,1974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021974********,汉族,研究生文化,江苏**商业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出生地:江苏省盐城市,住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街**号**小区**幢**单元**室。被告人陶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3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陶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6日15时许,被告人陶某某酒后驾驶苏AD8****号小型轿车,在德基广场地下停车场负二层入口处逆向行驶,撞到被害人何某某驾驶的苏AR****号小型越野客车,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陶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后民警带至医院抽取血样送检,经鉴定陶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195.7mg/100ml。

被告人陶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赔偿了对方经济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查获经过、接处警详细信息、驾驶证、行驶证、交强险保险单、刑事摄影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车辆损失评估清单及赔偿协议书等书证;        

2.证人韦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何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陶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南京康宁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6.视听资料现场执法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陶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陶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朱华

检察官助理:梁羿

                                     2020年10月29日

附:

1.被告人陶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街**号**小区**幢**单元**室。(联系电话:188051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及补充材料1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6.随案移送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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