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灌检刑一刑诉〔2019〕459号
被告人陶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207231996********,汉族,中专文化,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灌云县,住灌云县**盐场**新建点**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4日被灌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5日23时30分许,被告人陶某某酒后驾驶苏G2****号小型普通客车,当其由东向西行驶至灌云县燕尾港镇临海新材料北门西侧时,与前方同向步行的被害人韩某某发生刮碰,造成事故。经灌云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调查后认定:陶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韩某某无责任;经连云港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鉴定:在送检的陶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145mg/100ml。
本院认为,被告人陶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陶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飚
2019年12月16日
附:
1.被告人陶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联系电话:1570512****。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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