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二部刑诉〔2020〕615号
被告人陶某某,男,1962年11月24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221962********,汉族,文化程度大学本科,永康市**干部,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永康市江南街道**幢**号,住浙江省兰溪市**街道**幢**室,曾因犯受贿罪于2002年1月25日被永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因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11年10月25日被永康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因本案于2020年7月3日被兰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兰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陶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日23时07分,被告人陶某某酒后驾驶浙G****小型普通客车从兰溪市兰江街道兰荫路的路边停车处,前往田野大酒店接人,行驶至兰溪市兰江街道府前路与兰荫路交叉口时,与周某某驾驶的浙G****小型越野客车发生碰撞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造成周某某受伤及两车受损。
事故发生后,周某某向公安机关报警,被告人陶某某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公安交警到达事故现场后,对陶某某进行呼气酒精测试,结果为210mg/100mL,带被告人陶某某前往兰溪市人民医院抽取血样,经金华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陶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7mg/100mL。经兰溪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周某某所受交通事故损伤程度未达到轻微伤标准。事故认定书认定,陶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陶某某赔偿了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周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归案经过、交通管理强制措施凭证、发还清单、现场酒精呼气检测资料、涉嫌酒后驾车驾驶人提取血样登记表、通知家属记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保险单、违法驾驶证号查询、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门诊病历、行政处罚告知笔录、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交通管理转递通知书、在职证明、协议书、收条、谅解书、户籍信息等;
2. 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张某某的证言;
3. 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
4. 被告人陶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 鉴定意见:鉴定意见告知书、鉴定意见通知书、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金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鉴定委托书、兰溪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被检验人伤势检验照片、体表原始伤情况记录表、鉴定人资质证书、鉴定机构资质证书;
6. 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照片;
7. 视频资料、电子数据:视频资料调取登记表、视频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陶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且发生交通事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陶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兰溪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宏伟
检察官助理:陈莹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视频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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